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903號
TCDV,111,司促,16903,2022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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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903號
債 權 人 張風文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馨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
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
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
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債務人戶籍已由聲請狀
所載北屯區軍福十三路遷移至北屯區戶政事務所,應予駁
回,是否仍要繳費請自行斟酌)。
㈡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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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