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
債 權 人 郭品秀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。
㈡依LINE對話紀錄為分期清償,請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
為全部到期之約定。若無約定,僅得請求已到期未給付之
金額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㈢提出LINE截圖Aelly為債務人陳怡婷之釋明資料。
㈣提出帳號000-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陳怡婷之釋明資
料(如:存摺封面影本)。
㈤提出轉出帳號00000000000為債權人郭品秀之釋明資料(如
:存摺封面影本)。
㈥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