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3號債 權 人 周凡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育銘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借據、匯款收據、轉 帳收據影本,或其他可資釋明有交付借款、或相對人確認有 收得款項、或承諾還款之資料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