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893號
TCDV,111,司促,16893,2022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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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3號
債 權 人 周凡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育銘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借據、匯款收據、轉
帳收據影本,或其他可資釋明有交付借款、或相對人確認有
收得款項、或承諾還款之資料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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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