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890號
債 權 人 許朝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靖翊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聲明為何?(請求金額、利息起迄日、利率各為
何)
㈡提出債務人連靖翊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
本票),或匯款收據、轉帳收據影本,並附上債務人存摺
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連靖翊所有。
㈢提出損害賠償新臺幣80,00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