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686號
TCDV,111,司促,16686,2022062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686號
債 權 人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


法定代理人 吳宗達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志明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權人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
之釋明資料,若為合夥,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
明。
㈢陳報債務人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提出蔡志明委託債權人辦理三項大陸商標申請案(卷號CT21
05-CT2107)之釋明資料(如委託契約書影本)。
㈤確認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
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
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