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459號
TCDV,111,司促,16459,2022062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9號
債 權 人 羅唯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建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狀尾有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。
㈢確認聲請狀狀頭「民事起訴狀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
載,請具狀更正。
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