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408號
TCDV,111,司促,16408,2022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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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李禎祥李楨祥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零玖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1月08日
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8日起至民
國115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
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4日止累計160,192元正未給付,
其中155,541元為本金;4,65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於民國106年0
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67,731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30
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 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4日止累計355,898元
正未給付,其中344,617元為本金;10,981元為利息;3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1640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541元 李禎祥 自民國111年0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4617元 李禎祥 自民國111年06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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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