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317號
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OO即ANDREW JOHN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均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
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㈡確認債務人之「護照號碼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
正。
㈢陳報ANDREW JOHN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。
㈣ANDREW JOHN之居留證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