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314號
債 權 人 李蕙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禾盛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
(如:僱傭契約書或勞保局投保最新資料等影本)。
㈢確認本件聲請事項為何?(請敘明請求金額、利息起訖日
及利率)
㈣釋明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李蕙珠何年何月薪資?薪資金額為
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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