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250號
TCDV,111,司促,16250,2022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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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


債 務 人 李宥侖即李景隆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捌拾參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
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收,惟最高連續
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6
月26日以網路申請方式,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
10萬元,借款期間三年,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3年6月29日
止,以一個月為一期,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
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(目前為0.845%)加年利率1%計
付,合計以周年利率1.845%按日計息,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
月付息不還本,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且
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,第一年期滿後由債務人負擔利息,
若債務人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,政府即停
止利息補貼,由債務人負擔貸款利息;雙方並約定如逾期繳
息,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,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
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
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此有個人
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(勞工紓困貸款專用)書面為證。(二)嗣
查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93283元整,自111年3月1日
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,至今已逾期繳款3期,依契約書
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將
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,應即全
部清償全數債務,並連帶給付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
及違約金。(三)迭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上開債務無效果,
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、郵政儲金利率公告表
、繳息明細、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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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