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6246號
TCDV,111,司促,16246,2022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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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24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簡羽薔

簡春晟

鄭希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柒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簡羽薔前就讀青年高中時,邀同債務人簡春晟
鄭希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,合計
借款本金新臺幣56,081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
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。
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
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
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
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
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份,按
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
視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簡羽薔自民國111年0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
迄今尚欠本金31,07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,債務人簡春晟、鄭希
雅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
規定,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16246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32元 鄭希雅簡羽薔簡春晟 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9% 002 新臺幣 28040元 鄭希雅簡羽薔簡春晟 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9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32元 鄭希雅簡羽薔簡春晟 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8040元 鄭希雅簡羽薔簡春晟 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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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