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03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吳謝月美即吳順能之繼承人
吳彥陽即吳順能之繼承人
吳媖靜即吳順能之繼承人
吳媖婷即吳順能之繼承人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順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
捌拾貳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順
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