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812號
TCDV,111,司促,15812,202206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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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2號
債 權 人 創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忠霖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,少了一個及
字。)
㈡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應以法定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
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訂購單、發票並蓋
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等等)。
㈣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」之記載是否有
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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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創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