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251號
債 權 人 閍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侑洤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柏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柏志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 人現設籍於苗栗縣苗栗市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。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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