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245號
TCDV,111,司促,15245,2022060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
債 權 人 陳偉達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
10年6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4653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
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
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(股份有限公司-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
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