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202號
TCDV,111,司促,15202,2022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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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20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許青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
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其
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許青瑋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
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9月09日
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
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
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
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
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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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