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185號
TCDV,111,司促,15185,2022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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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18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羅苡榛即羅淑鈴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柒元,及其中新
臺幣柒仟陸佰玖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羅苡榛即羅淑鈴於民國95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請
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
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5
月08日結帳日止,帳款尚餘20,307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
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

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
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
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
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
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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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