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6年度,87號
CTDV,106,除,87,201708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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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87號
聲 請 人 黃偉強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設高雄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7日刊登新聞 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份為證,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仙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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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