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0號
債 權 人 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朱麟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國強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國強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 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開規定,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