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140號
TCDV,111,司促,15140,2022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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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0號
債 權 人 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朱麟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國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。
㈡提出債務人簽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㈢陳報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10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管
委會規約影本(全部)。
㈣請陳報債務人藍國強之身分證字號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
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、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
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如臺端無債務人藍國強
身分證統一編號,應提出債務人藍國強區分所有之第一類
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4樓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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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