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6號
債 權 人 賴佳延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哥港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李哥港點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
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附表。(支票票據內容)
㈣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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