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134號
TCDV,111,司促,15134,2022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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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134號
債 權 人 豪門星鑽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清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莊坤霖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
期。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
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
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
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
務人。)
㈢提出債務人吳清查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
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號1樓)。
㈣請提出債務人「吳清查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
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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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