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5001號
TCDV,111,司促,15001,2022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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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00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陳家昱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瑛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。又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林瑛淑已於民國96年7月11日為遷出國外 登記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顯屬須向國外送達 之情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 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7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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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