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6年度,86號
CTDV,106,除,86,2017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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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86號
聲 請 人 黃美嫻即林木生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繼承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,已向該公 司辦理掛失,並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5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刊登在報紙,現申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。
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以105年度司催 字第5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。上開裁定於105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於 105年12月15日將之刊登於皇家時報,於106年5月22日提起 本件聲請,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,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業 據聲請人陳報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 閱屬實,是以,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15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,聲請人之聲 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黃國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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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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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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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│0078-NX-0074579-3 │股票 │1 │15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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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