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陳家昱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鳳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再者,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9條、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陳家鳳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陳家 鳳已將戶籍遷入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,依上所陳,債務人現設籍戶政,相關文書、裁 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,此與首揭條文未合,因之,本件聲請 於法顯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