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4728號
TCDV,111,司促,14728,202206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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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8號
債 權 人 郭億如
債 務 人 吳維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
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
債權人聲請狀載明雙方約定清償期限為110年6月18日,依前
開法條規定,則債務人於110年6月19日起始負遲延責任,債
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,自屬無據,應予
駁回。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
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債權
人未提出證據資料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利率百之18
.421之依據,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,是聲請人請求
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,洵屬無據,應予駁
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4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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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