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4728號
TCDV,111,司促,14728,2022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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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8號
債 權 人 郭億如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維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8.421之依據?(若
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。
㈣提出約定清償期為110年6月18日之釋明資料。
㈤確認利息起算日自「110年6月18日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之。(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
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利
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0年6月19起算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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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