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王慈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慈萍於民國(下同)110年6月22日經由電
子授權驗證(IP:61.223.242.15)向聲請人線上訂借
勞工紓困貸款,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,約定借款期限
3年,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,於撥款
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,自第7個月起分30期,
每一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依借
據第7條約定,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
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
碼年率百分之1訂定,自聲請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
全額補貼利息,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
行負擔全部利息,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,則自停
止補貼利息之日起,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
。又按「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
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」第15條規定,貸款人第
1年第7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,即停止利息
補貼。
(二)詎債務人自111年2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,迭經催討均
未置理,聲請人爰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,無
須事先通知或催告,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自111年4月22日起,依上開作業須知規定按本借款利
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;並依借據第9條約定,本金自
到期日起,逾期6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分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。
(三)債務人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96,666元及應計之利息
、違約金未償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檢具
相關證物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小額貸款查詢單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