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
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
債 務 人 陳培鑫
債 務 人 陳培卿
一、㈠債務人陳培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貳
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㈡債務人陳培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貳
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