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4583號
TCDV,111,司促,14583,2022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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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583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

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培鑫陳培卿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李金安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。
㈡陳報債務人陳培鑫陳培卿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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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