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3號
債 權 人 林家榕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玉鉉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玉鉉股份有 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雲林縣林內鄉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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