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563號
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振宇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林振宇之證明(如:存證信函影本
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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