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8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
債 務 人 韓念茹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
佰元之違約金,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逾
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
肆佰元之違約金,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
,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伍佰肆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
佰元之違約金,逾期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