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4491號
TCDV,111,司促,14491,202206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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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491號
債 權 人 林家如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文。又解散之公司,除因合併、破產而解散者外,應 行清算,股份有限公司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 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公司 法第24條、第32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百鴻 公司)發支付命令事件,因百鴻公司業於民國110年6月23日 函准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,是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並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。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於14日內,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 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 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 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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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