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
債 權 人 鄭祖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、孫英哲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瑞澄企業
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㈡確認「孫英哲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惟本件台端據以請求
之支票,為付款提示日,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「
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應於發票日後七日
內,為付款之提示」,債權人就此支票,對於發票人以外
前手即(背書人孫英哲)已喪失追索權,若台端聲請就本件
系爭支票對「孫英哲」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)。若非,請具狀載明「孫英哲」非本件債務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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