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債 務 人 高晉豪即高進誠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進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(本件債權人主張陳冠廷為高進誠之繼
承人,故其亦為本件聲請之債務人,惟查陳冠廷業已聲請拋
棄繼承,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准
予備查在案,是債權人以陳冠廷為高進誠之繼承人為由請求
其一併清償債務之部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,應於本支付命
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