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12533號
TCDV,111,司促,12533,202206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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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2533號
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王亮中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王月清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當事人書 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支付 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此足見 督促程序固貴在迅捷、速效,但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身分應 有相當認識,故明定債務人之姓名及住、居所地址,債權人 負有向法院陳明或自行查報之基本義務,自非法院依職權或 依聲請得為調查之事項(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 第1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王月清之繼承人核發支付 命令,惟未表明債務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,亦未提出對其之 請求依據釋明等督促程序聲請要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 13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,該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16日合法送 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 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,其聲請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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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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