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6號
債 權 人 頂天麗地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仁誠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慎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:「㈠提出區公所備查函影本。㈡確認對債務人李慎蓮請求管 理費新臺幣4800元是否有誤?(查5、6月份未到期管理費, 不得依支付命令請求。)請陳報正確金額及計算式,如有誤 載,請具狀更正。㈢請陳報債務人李慎蓮之身分證字號。(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 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 名外,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、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 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)如臺端無債 務人李慎蓮身分證統一編號,應提出債務人李慎蓮區分所有 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。」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