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
債 權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力佑國際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連振東、林信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提出完整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。㈡確認連振東、林信介是 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。㈢提出債務人金富譽國際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㈣債務人連振東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段000號7樓)、林信介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號6樓)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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