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1年度,12號
TCDV,111,勞訴,12,202206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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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瑩
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又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
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另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
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五年
者,以五年計算,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。查上訴人上訴聲
明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訴訟目的一致,亦即上訴人確認兩造間僱傭
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,即其繼續受僱於被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得
之工資,故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聲明第三項之價額核算即可,而
上訴聲明第三項為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10年7月7日起至上訴人
復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,訴訟標
的價額為2,700,000元(45,000×12×5=2,700,000);另上訴聲明
第四項為請求被上訴人自110年7月7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,
按月提撥6%勞工退休金即2,748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
工退休金專戶,訴訟標的價額為164,880元(2,748×12×5=164,88
0)。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,864,880元(
2,700,000+164,880=2,864,880)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,119
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
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既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、退休金之
訴訟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
2即29,413元(44,119×2/3=29,413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上訴人
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4,706元(44,119-29,413=14,706)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14,706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顏伶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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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展伸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