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11年度,76號
TCDV,111,勞小,76,2022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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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小字第76號
原 告 衣品
被 告 轉轉運彩券行唐玉華

趙敬軒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,並 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,此裁定已於111年5月9日送達 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此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,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楊玉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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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