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
原 告 洪天麟
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
複 代理 人 賴書貞律師
被 告 陳長榮
陳英傑
陳奕廷
陳銘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
魏宏哲律師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7月8日下午4時整在民事第七法庭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,原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4時在 民事第七法庭宣判,惟因故無法如期宣判,為免再開辯論所 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變更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