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排除侵害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976號
TCDV,110,訴,976,202206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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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97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宏騰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高進修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坐
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74.9平方公尺,依原
告於民國110年間起訴時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
幣(下同)47,800元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,580,220元(計算
式:47,800元×74.9平方公尺=3,580,22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54,81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其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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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