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568號
TCDV,110,訴,568,20220628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568號
上 訴 人
即被上訴人 隆慶電器行

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


上 訴 人
即被上訴人 林宏柏

被上訴人 林復

上訴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隆慶電器行林宏柏對本院
111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
到院,經查:
一、上訴人隆慶電器行部分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195,
7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,720元,上訴人隆慶電
器行僅繳納40,110元,尚應補繳38,610元。
二、上訴人林宏柏部分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597,892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,110元,未據上訴人林宏柏
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蘇文熙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