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夥清算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794號
TCDV,110,訴,1794,2022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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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訴字第1794號
原 告 林士楷
簡宏育
徐宇廷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
被 告 林重佑

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
魏宏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壹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 第2款定有明文。
貳、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:「一、被告林重佑應將『天堂M』電玩 工作室民國107年9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財務報告帳 簿,提供原告林士楷查閱,原告林士楷並得檢查該工作室之 事務及財產狀況。二、被告林重佑應將『纖活加公司』財務清 算,並將『纖活加公司』報告帳簿、投資情況提供原告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查閱,原告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並得 檢查『纖活加公司』事務及財產情況。三、被告林重佑應給付 原告林士楷新臺幣(下同)130萬4573元、簡宏育55萬4573 元、徐宇廷71萬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四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。五、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」。嗣原告於111年5 月16日具狀並於11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如下乙、 壹所示,核屬請求同一基礎事實範圍內的訴之變更,依上開 規定,應予准許。
乙、實體方面:
壹、原告主張:
一、天堂M電玩工作室部分:被告於107年7月間,邀原告林士楷 投資,由被告出名與訴外人土豪哥合夥,設置天堂M電玩工 作室,兩造各出資新臺幣75萬元(總資金150萬元),未來



獲利再按投資比例分配,林士楷即於同年月26日匯款75萬元 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戶,然被告事後僅提供107年9、10月工 作報表顯示獲利,之後就未再提供報表,於108年4月向林士 楷稱營運衰退,108年9月稱已將機台出售,林士楷認為被告 係以合夥為名義詐欺,爰先位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 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75萬元。若被告確實有經營合夥事業, 原告參與天堂M電玩工作室之隱名合夥事業既已不能完成, 備位依民法第706條隱名合夥人的查閱檢查權、第709條前段 終止時返還出資和利益請求權規定,請求被告提出完整帳冊 ,並退還林士楷之出資額75萬元。第2備位依照被告於108年 4月24日的還款協議,請求被告還款75萬元等語。並聲明: (先位聲明)被告林重佑應給付原告林士楷75萬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(備位聲明) 一、被告林重佑應將『天堂M』電玩工作室 107年9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財務報告帳簿,提供原 告林士楷查閱,原告林士楷並得檢查該工作室之事務及財產 情況。二、被告林重佑應給付原告林士楷75萬元,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。(第2備位聲明)被告林重佑應給付原告林士楷75萬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以上聲明,原告均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。
二、纖活加事業部分:被告另於107年間,以設立纖活加公司為 由,邀約原告3人出資為隱名合夥,稱會在中國大陸地區販 售商品,被告稱連同原告3人投資共221萬8292元(林士楷出 資55萬4573元、簡宏育出資55萬1473元、徐宇廷出資69萬76 13元,合計180萬3659元),惟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財務報表 ,認被告係以合夥為由詐欺原告,爰先位依民法第184條侵 權行為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,若被告確實有經營合 夥事業,備位依民法第706條隱名合夥人的查閱檢查權、第7 07條合夥人每年的損益請求權、第709條前段終止時返還出 資和利益請求權,請求被告將「纖活加事業」財務清算、提 供完整帳簿,並退還出資款等語。並聲明:(先位聲明) 被告林重佑應給付原告林士楷新臺幣55萬4573元、簡宏育55 萬1473元、徐宇廷69萬76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(備位聲明) 一、 被告林重佑應將「纖活加事業」財務清算,並將「纖活加事 業」報告帳簿、投資情況提供原告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 查閱,原告林士楷簡宏育徐宇廷並得檢查「纖活加事業 」事務及財產狀況。二、被告林重佑應給付原告林士楷55萬



4573元、簡宏育55萬1473元、徐宇廷69萬761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以上聲明,原告均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為假執行。貳、被告則以:
一、天堂M電玩工作室部分:被告否認有詐欺林士楷之情事,被 告與林士楷亦無隱名合夥之法律關係,林士楷係與被告各自 出資75萬元,單純投資訴外人陳啟富。若認為成立天堂M電 玩工作室是合夥關係,則出名營業人實為陳啟富,財務報表 均由陳啟富製作並提供,且合夥契約尚未終止,被告亦未承 諾要還款給林士楷等語,資為抗辯。
二、纖活加事業部分:被告亦否認有詐欺原告3人之情事,纖活 加事業僅是中國大陸柏瑞商貿(天津)有限公司(下稱柏瑞 公司)的微博名稱跟商標,並非合夥事業,柏瑞公司是被告 和原告徐宇廷於107年4月26日合資成立,由徐宇廷邀請原告 林士楷、原告簡宏育投資,投資標的是徐宇廷柏瑞公司的 出資比例。若認被告與原告成立隱名合夥關係,因柏瑞公司 目前仍然經營中,該隱名契約尚未終止,原告自無法請求清 算、提供完整帳簿,並退還出資款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 :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二、如受不利判決 ,被告願供擔保,請准免為假執行。
丙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壹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,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次按,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。貳、天堂M電玩工作室部分:
一、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詐欺原告林士楷,先位主張被告成立 侵權行為,為無理由:原告林士楷主張被告「謊稱」要與土 豪哥合夥成立天堂M電玩工作室,而詐欺林士楷,使其匯款7 5萬元予被告之事實,為被告所否認。經查:原告雖提出下 列證據(詳如下述),然由下列證據可看出被告確實將原告 之投資款,交由陳啟富,由陳啟富負責經營系爭電玩工作室 ,原告林士楷對於被告如何施用詐術?其如何陷於錯誤?並 無任何舉證,是原告林士楷主張被告有詐欺之侵權行為等情 ,尚嫌無據,其先位主張成立侵權行為,為無理由。二、原告林士楷主張天堂M電玩工作室係由林士楷出資,由被告 擔任出名營業人,亦與證據不符,為無理由:林士楷主張其 與被告隱名合夥,由被告擔任出名營業人,經營系爭電玩工 作室乙節,為被告否認,並以原告林士楷係與被告共同投資



訴外人陳啟富出名經營之天堂M電玩工作室等語置辯,兩造 各執一詞。經查:
 ㈠原告林士楷所提出與被告的LINE對話(本院卷一第239至249 頁),比對被告其與原告林士楷之LINE對話(本院卷一第71 至77頁),可知原告林士楷所提紀錄並非完整,而係已刪除 自己的發言和部分被告的發言,林士楷所提版本如下: ⒈被告於107年7月17日稱:「有個投資,打天堂M賺錢,投資機 器」(見本院卷一第239頁)。
 ⒉被告於107年7月19日稱:「我想問問他給他乾股3成,設備場 地我出看他肯不肯」(見本院卷一第239頁)。 ⒊被告於107年7月19日20時20分稱:「我想了一個方案,等下 發給你看」。同日20時29分稱:「40台主機2萬9000(不含 設定費及分流器及路由器)加裝機及(編註:器,應為誤繕 )配備約87萬,會提供發票或購物清單。預期收入:1台電 腦掛12-14支角色,以目前價格1天傳100元,1台電腦1天140 0元,100台則5.6萬×30天為168萬(不含打寶物變賣收金) ,但畢竟是新手中途問題排解及員工上手程度我們抓保守3- 4個月回本。但機器可運轉3年。拆帳方式:技術拆3成(含技 術支援、人員培訓、軟體開發測試、市場評估),剩下7成, 每月扣除房租3萬、電費4萬、人員3萬×2跟經營團隊對折, 約3成5,但本金未返還前,不拆技術費及營運費,等於返金 前是做爽的,所以他們會全力拚本金」(見本院卷一第239頁 )。
 ⒋被告於107年7月24日稱:「2萬6000租金+3萬×2人+4萬電費+ 網路費5000,應該就這些,你75,OK?」,林士楷回:「OK 」,被告復稱:「我們之間你看要不要簽個合夥協議,簽不 簽我都OK,看你。這個不要跟其他人說,我怕他們說我沒揪 」(見本院卷一第240頁)。
 ⒌林士楷於107年7月26日轉帳85萬6千元,以其中75萬元投資系 爭電玩工作室,並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(見本院卷 一第183頁)。
 ⒍被告於107年10月9日傳送「09工作日誌排程,報表」之PDF 檔案給林士楷(見本院卷一第240頁)。
 ⒎林士楷於107年11月5日問被告:「手遊那個有傳10月的報表 給你嗎?」被告並於107年11月14日傳送「工作室10月份報 表」之PDF檔案給林士楷(見本院卷一第241頁)。 ⒏林士楷於107年12月4日問被告:「他有寄11月的報表嗎」, 被告於107年12月5日稱:「這週會出,我再發你」(見本院 卷一第241頁)。
 ⒐被告於108年4月24日稱:「主要是土豪跳槽,9月底前如果沒



有調整好要他把錢全退,跟他談好了」(見本院卷一第241 至242頁)。
 ⒑林士楷於108年9月9日問被告:「那個代打手遊的土豪哥那邊 還OK嗎?」被告稱:「我跟他約下下週碰面,聊完我跟你講 」(見本院卷一第242頁)。
 ⒒被告於109年3月26日稱:「那我們大概10點那邊通個話,你 爸剛有叫我要跟你講細節,不然他要走司法,我跟土豪也聊 完了,除非設備先賣掉,不然現在其實是沒盈餘的,但我看 了之前的對話紀錄,9月底前的那波調整沒調整好,等於是 乾燒,所以我也無奈,如果要跟他們走司法,我是100%贊成 」(見本院卷一第243頁)。
 ⒓被告於109年4月5日稱:「⒈10-11的打楓之谷的收益大概在60 萬,12月卡到搬機房沒動,加上天堂土豪玩家出走,扣掉後 面乾燒的電費、網路、房租跟人事,基本上是沒有帳上資金 的,現在要套現只能賣設備,但不想賤賣。手遊市場今年也 不太好,所以觀望的工作室很多,但出手的少。⒉如果要快 速,我覺得因為當時我人在大陸的時候,台灣這邊都是陳先 生負責對接,包括報表跟帳務,還是我們看是不是透過你爸 或是藍老闆幫忙,直接找陳先生處理,因為他不鳥我,我也 不想打壞跟土豪的關係,我跟他還有其他合作」(見本院卷 一第244頁)。
㈡但按照被告提出之同時段LINE對話:
 ⒈被告問:「如果要弄這種機房,貴嗎?」林士楷答:「應該 還好,主要是軟體寫不出來」被告稱:「軟體他願意支援的 話最快,我想問問他給他乾股3成,設備場地我出看他肯不 肯,先搞個4-50台,投入也不大」。林士楷回:「嗯嗯,其 實很可以」(見本院卷一第71頁)。
⒉被告稱:「這種都能賺錢我是真傻眼了」。林士楷稱:「對 啊太多腦包喜歡打手遊了,尤其是大陸」。被告稱:「如果 我說服他,你要不要一起?」林士楷答:「沒問題啊,這種 機會超好,應該要試試。哈哈好喔,讓他開心給我們投」。 被告回:「我試試」(見本院卷一第73、75頁)。 ⒊被告稱:「我想了一個方案,等下發給你看」。復稱:「40 台主機2萬9000(不含設定費及分流器及路由器)加裝機及 (編註:器,應為誤繕)配備約87萬,會提供發票或購物清 單。預期收入:1台電腦掛12-14支角色,以目前價格1天傳1 00元,1台電腦1天1400元,100台則5.6萬×30天為168萬(不 含打寶物變賣收金),但畢竟是新手中途問題排解及員工上 手程度我們抓保守3-4個月回本。但機器可運轉3年。拆帳方 式:技術拆3成(含技術支援、人員培訓、軟體開發測試、市



場評估),剩下7成,每月扣除房租3萬、電費4萬、人員3萬× 2跟經營團隊對折,約3成5,但本金未返還前,不拆技術費 及營運費,等於返金前是做爽的,所以他們會全力拚本金」 林士楷稱:「嗯嗯嗯,我覺得還滿OK的,你會想要跟這個人 簽個約,還是我們口頭講一講比較好?」(見本院卷一第75 、77頁)
 ⒋上開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雖無日期,但比對林士楷所提出 之LINE對話,應可判斷上開對話均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, 是林士楷當明知係要投資「第三人」,而非投資被告,由被 告經營工作室
 ㈢次查被告提出其自107年7月17日至108年10月26日與「Kevin 陳啟富」(下稱陳啟富)的LINE對話:
 ⒈陳啟富於107年7月17日10時15分,傳送機器設備之照片和羅 技工作室報價單給被告(上載「高先生公司」,項目名稱為 :單機12開方案-E5、網路設備、角色防封IP盒/自動換鑽安 裝設定,合計146萬8000元)(見本院卷二第49至53頁)。 ⒉陳啟富於107年7月19日稱:「1股100,預計5股500萬,1台主 機2萬9000(不含設定費及分流器及路由器)加裝機及(編 註:器,應為誤繕)配備約330萬,會提供發票或購物清單 。角色(890打寶裝)1台主機12-14個角色,120萬左右。加 總建制成本約454萬6000元,目前進度網路專線拉線,加顯 電壓,冷氣,地毯,家具已完成。預期收入:1台電腦掛12- 14支角色,以目前價格1天傳100元,1台電腦1天1400元,10 0台則14萬×30天為420萬(不含打寶物變賣收金),但畢竟 是新手中途問題排解及員工上手程度我們抓保守1-4個月回 本。但機器可運轉3年,新遊戲則更快回本,技術已經在掛 新遊戲了,後續還有5個重量級手遊陸續要推出」(見本院 卷二第57頁)。
 ⒊陳啟富於107年7月23日11時52分傳送「網路遊戲合作案」之P DF檔案給被告,稱:「你先看一下,沒問題明天下午再來簽 」(見本院卷二第63頁)。
 ⒋被告於107年7月27日12時15分稱:「哥你的帳號發給我一下 」,陳啟富並於同日12時22分傳送:「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 行,銀行代號:013,帳號:00000-0000000,戶名:陳啟富 」之訊息給被告(見本院卷二第67頁)。
 ⒌被告於107年7月30日轉帳100萬元至陳啟富上開帳戶(見本院 卷二第69頁)。
 ⒍陳啟富於107年8月2日0時48分傳送機房照片給被告(見本院 卷二第73頁)。
 ⒎陳啟富於107年8月5日稱:「今天人員都進去學習了,用好我



會跟你說,放心,一定賺錢」(見本院卷二第75頁)。 ⒏陳啟富於107年8月15日稱:「遊戲進度表:3-40台所有角色 集中到倉庫把倉庫幣領出來,開啟到交易所頁面08有範例可 以看一下,善用同步加快速度(注意沒35的角色要練到35, 不然後續不能用交易所),收完幣後1-20台模擬器砍掉,每 台還原做14開。每10台機器網路設定要改到140,第1-10台 就是設.1.1-140。第11-20台就是設1-140,350個新號明天 全部要改完密碼,1.1-20台測試自動任務功能。21-30測試 自動交易功能。修改500組GOOGLE密碼」(見本院卷二第83 頁)。
 ⒐陳啟富於107年8月25日傳送「楓之谷M幣0823」之excel檔案 ,稱:「我們遊戲這塊9月1日開始出報表哦。現在每天產42 億遊戲幣,開始穩定獲利。」經被告詢問幣值比例,陳啟富 於同年月27日稱:「1:46」(見本院卷二第87頁)。 ⒑陳啟富於107年9月1日傳送「工作室收益~0831」之excel檔案 給被告,稱:「這是上星期四10台的收益,還有40台到貨了 正在組裝,上星期有幾台在試其他遊戲,下星期會更好」( 見本院卷二第91頁)。
 ⒒被告於107年10月1日、3日、5日向陳啟富詢問9月份報表,陳 啟富於同年月6日傳送「09工作日...排程,報表」之PDF檔 案。被告復詢問:「哥,他房租跟人員費用有扣嗎?他有沒 有之前822-831那種表,打10萬多那張跟ATM的?」,被告再 於同日傳送「工作室9月...誌,報表」之PDF檔案(見本院 卷二第99至101頁)。
 ⒓被告於107年11月5日13時58分問:「哥,報表來一發」,並 問「幫你打這個人,是不是一開始高估收益率?」,於107 年12月11日、13日、15日、21日、22日被告再度詢問報表, 均未見陳啟富傳送檔案(見本院卷二第105至111頁)。 ⒔被告於108年2月13日問:「哥,12-1的戰況問阿寶他沒回耶 ,他表有傳給你了嗎?」,陳啟富即傳送「1月份」之excel 檔案,並稱:「有喔,他有傳給我」(見本院卷二第113頁 )。
 ⒕被告於108年3月13日問:「哥有2月份報表嗎?」,於108年4 月2日又詢問:「哥他報表一直沒給我覺得有點扯,你要不 要催他一下?」,亦未見陳啟富傳送檔案(見本院卷二第11 5至117頁)。
 ⒖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稱:「哥,天堂那個,他那時說9月底 沒進展,就機器賣一賣解散,現在快月底了,你幫我問一下 ,投進去的從頭到尾他一塊錢都沒分,我覺得挺扯的,賠也 不可能賠光」,陳啟富回:「沒有賠光啊,只是沒賺錢,賠



都是我賠,沒賺錢我補」。被告於同年月26日問:「現在要 讓他繼續跑嗎?還是乾脆賣一賣停損了」(見本院卷二第12 1頁)。
 ㈣按稱隱名合夥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 業出資,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,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 約,隱名合夥人之出資,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,隱名 合夥之事務,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,民法第700條、第702 條、第7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單純投資他人之事業, 未必均與他人成立隱名合夥契約,仍應視當事人真意判斷。 原告林士楷主張係與被告成立隱名合夥契約,由林士楷投資 75萬元,被告擔任出名營業人等語,為被告所否認,且依照 上開原告林士楷與被告之LINE對話,被告從未表示其要擔任 電玩工作室之出名營業人,而係一開始就向原告林士楷表明 要去問第三人肯不肯合作,給第三人乾股3成,設備場地由 被告出,並問原告林士楷「如果我說服他,你要不要一起? 」,被告應係邀約原告林士楷分攤「設備場地」費用部分, 而與第三人合夥,由第三人負責打遊戲賺錢(勞務出資), 原告林士楷亦明知上情而回稱:「沒問題啊,這種機會超好 ,應該要試試,...讓他開心給我們投」。且被告於107年7 月26日收到林士楷所匯款項後,旋於107年7月27日向陳啟富 要帳號,並於7月30日轉帳100萬元給陳啟富,是實無從認為 原告林士楷出資75萬元,係要與被告成立隱名合夥關係,由 被告出名營業。
 ㈤又對照上開㈠⒊與㈢⒉的LINE對話,被告傳給林士楷之經營方案 內容,其實就是修改自陳啟富於同日傳給被告的方案,僅係 將預計裝載機器100台下修為40台,預期收入420萬元下修為 168萬元,回本時間由1-4個月拉長為3-4個月,除此之外, 兩者內容幾乎完全相同。再對照㈠⒌與㈡⒒的LINE訊息,被告於 107年10月9日傳給林士楷「09工作日誌排程,報表」之PD F檔案,與陳啟富於107年10月6日傳送之「09工作日...排程 ,報表」之PDF檔案相同,足認被告向林士楷邀約的投資案 ,實為陳啟富與被告合夥經營的事業。
 ㈥被告確實係邀林士楷投資其與他人共同經營之事業,雖然被 告一開始是向原告林士楷稱該他人係「土豪哥」,於本院審 理時改稱該他人為陳啟富,土豪哥之真實姓名為高承翊等語 而有細節不符之處,然查:依照上開㈢被告與陳啟富之LINE 對話⒊、⒋、⒌,乃陳啟富提供「網路遊戲案合作協議書」, 並以PDF檔案傳送給被告(見本院卷二第65至66頁),而被 告確實有將100萬元轉帳給陳啟富,且該金額已大於林士楷 出資75萬元之金額;而陳啟富提供給被告之羅技工作室報價



單上所載為「高先生公司」(見本院卷二第53頁),參以被 告提出之天堂M電玩工作室租賃契約(見本院卷二第123頁) ,其上所載承租日期為107年9月18日到108年9月17日,承租 人為「高承翊」,堪認天堂M電玩工作室係由陳啟富與被告 、高承翊等人合作,由陳啟富擔任出名營業人,負責機房運 作,故尚難僅憑被告未將土豪哥真實姓名、參與合作之確切 人數、姓名、營業地址詳細告知原告林士楷,即認被告為出 名營業人。被告辯稱其係與原告林士楷共同投資陳啟富,由 陳啟富經營天堂M電玩工作室等情,應可採信。 ㈦綜上,原告林士楷未能舉證證明其與被告成立隱名合夥契約 ,並約定被告為出名營業人,是其備位依民法第706條、第7 09條規定,請求被告提出財務報告帳簿,供林士楷查閱,要 檢查工作室事務及財產狀況,並請求被告退還75萬元出資款 ,尚屬無據。
三、被告並未於108年4月24日承諾退還75萬元投資款予原告林士 楷:原告林士楷第2備位主張,被告於108年4月24日承諾伊 會還款乙節,為被告所否認。原告林士楷僅提出上開㈠林士 楷與被告之LINE對話⒐,然被告於108年4月24日係稱:「主 要是土豪跳槽,9月底前如果沒有調整好,要他把錢全退, 跟他談好了」(見本院卷一第241至242頁),從被告文義, 係要「第三人」把錢全退,並非承諾自己會把錢退還給林士 楷,且上開㈢陳啟富與被告對話⒖,被告於108年10月25日稱 :「哥,天堂那個,他那時說9月底沒進展,就機器賣一賣 解散,現在快月底了,你幫我問一下,投進去的從頭到尾他 一塊錢都沒分我覺得挺扯的,賠也不可能賠光」,陳啟富回 :「沒有賠光啊,只是沒賺錢,賠都是我賠,沒賺錢我補」 (見本院卷二第121頁),足認被告確實曾要求第三人解散 跟退款,而陳啟富曾向被告保證,賠都是陳啟富賠,沒賺錢 由陳啟富補,但被告並未向林士楷保證,要退還75萬元投資 款,原告林士楷僅憑上開對話,主張被告承諾還款云云,尚 屬無據。
參、纖活加事業部分:
一、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有何詐欺行為,其先位主張被告構成侵權 行為,為無理由:原告3人主張被告謊稱要合夥經營纖活加 事業,而詐欺林士楷55萬4573元、簡宏育55萬1473元、徐宇 廷69萬7613元之事實,為被告所否認。經查:依原告提出與 被告於「F計畫」群組之LINE對話(詳如下述,見中司調卷 第41至53頁,見本院卷一第251至254頁),雙方頻繁就成立 纖活加事業辦公室租金、訂金、稅金、包材、雜支等細節項 目討論,亦見纖活加事業之「日代餐夜酵素」產品在網路上



販售(見中司調卷第53頁),堪認被告確有與原告合夥經營 纖活加事業之事實,是原告先位主張被告有詐欺之侵權行為 ,並無理由。
二、原告與被告係以「纖活加事業」成立一般合夥契約,並非隱 名合夥,原告主張終止尚乏依據:原告備位主張其與被告共 同成立纖活加事業,由被告擔任出名營業人,兩造間有隱名 合夥契約存在乙節,為被告所否認。經查:
 ㈠原告提出與被告於「F計畫」群組之LINE對話(見本院卷一第 251至254頁):
 ⒈被告於107年10月4日稱:「昨天跟阿凱(即金致愷)說完了 ,台幣先準備40,人民幣20,台幣他管,人民幣我管,所以 我們要準備20台,10人民幣」,並問:「你們有人民幣嗎? 」簡宏育答:「我沒」(見本院卷一第251頁)。 ⒉被告於107年10月12日稱:「等下算一下大家要出的錢,下週 三錢(編註:前,應為誤繕)款項要到位,我剛跟阿凱(即 金致愷)押好最後時間了,他人民幣這2天會匯給我」,於1 07年10月16日稱:「人民幣那邊等阿凱(即金致愷)到位了 ,台幣他那邊已經到位,我們人民幣也準備好了」,於107 年10月17日稱:「台幣匯這個,中國信託,161500」(見本 院卷一第251頁)。
 ⒊被告於107年10月30日稱:「燃后奶茶製作成本大概80內含包 裝,經銷商第一級拿貨家大概是180、第二級380、第三級46 0,再往下就不知道」(見本院卷一第251頁)。 ⒋被告於108年1月4日稱:「等下我把我的想法跟方案發上來, 報價給會乘2.2報給他,他售價的利潤空間大概都還有6-7成 ,匯率我跟阿凱(即金致愷)按對我們最有利的算,因為匯 差風險是我們承擔,萬一後面他量有起來,會差很多。第1 批會跟他談店商通路全給他(天貓、京東、官網),然後1 年最低起訂量20萬盒。會朝這個方向跟他談,你們看一下, 有不懂或是有其他更好的意見再找我,我預計下週三跟這人 見面聊,如果他確定要,我們這一批做的,就全部供應給他 。料、盒子、資料、證件,全部都齊全了,現在就等他確定 ,他不要我們就自己賣,然後把QS申請下去,這都很快,2 個方案進行。」又稱:「亮美學我覺得他利潤太低,咖啡我 覺得售價太高,這2個我們看要不要讓點利,因為這2支產品 市場均價比我們大概現在設定的低20-25塊,我不想減成分 ,沒效果賣不長。或是有一招,把10包變成20包,成分除以 2,改1天吃2包不加價錢,這樣感覺CP值就很高了」(見本 院卷一第251至252頁)。
 ⒌被告於108年2月12日傳送「纖活加授權合約書」之word檔案



,並稱:「Chris Lin(即林士楷)、簡宏育,這個需要討 論一下,大家有空看一下,我晚點整理個word」,並於同年 月13日傳送「代理商問題」之word檔案,稱:「大家忙完看 一下,有幾條要大家思考一下」(見本院卷一第252頁)。 ⒍被告於108年3月12日稱:「台中辦公室直接租了喔,我叫阿 楷先把需要補的費用列出來我們再討論」(見本院卷一第25 2頁)。
 ⒎被告於108年3月20日稱:「Chris Lin(即林士楷)、Tim( 即徐宇廷)、簡宏育,跟經銷商說完了,說法上是我們這邊 私下墊資的,所以合同簽2份他OK,我們要墊的明細我打上 來:訂金10、執標9、稅金6.5、包材(起訂量沒到的)4.5 、其他雜支(營養師、陣容發票、到北京物流費)2,共32 ,1人8rmb。合同2份,1份阿楷他們看的,1份當我們墊資證 明的,2式4份」(見本院卷一第252頁)
 ⒏簡宏育於108年3月21日問被告:「給你多少?」被告答:「3 萬6800」,簡宏育並詢問被告帳戶後稱:「明天匯給你,也 許分2筆」,林士楷於108年3月22日稱:「我會分2筆,26萬 8000/10萬」(見本院卷一第253頁)。 ⒐徐宇廷於108年5月11日問:「目前我們要付人事跟租金,一 共8萬,是單月嗎?」,被告答:「這個月,有含辦公家具 ,我要一下明細」(見本院卷一第253頁)。 ⒑徐宇廷於108年5月12日問:「之後每個月也是8萬多嗎?」被 告答:「之後不用,大概5萬多。」徐宇廷說:「了解,所 以是我們這邊跟阿凱(即金致愷)那邊平分一邊各5?」被 告答:「對,明細週一上班助理會發過來」(見本院卷第25 3頁)。被告於108年5月29日稱:「我們付金致愷那邊一半 的費用就可以,再除以2」,並傳送「中工二路辦公室開銷0 000000」之PDF檔案,改稱:「除以4,說錯,我今天先匯給 」(見本院卷一第253頁)。
 ⒒徐宇廷於108年6月7日、7月2日各匯付1萬6375元、8968元( 見本院卷第253至254頁)。
 ⒓被告於108年7月29日稱:「雨神老蕭合作營養師Cindy體驗營 :體驗明星演出前恢復狀態飲食、明星食譜+三餐營養指 導、正確營養知識傳授、明星合作營養師親自教學、助教每 日追蹤進度、增加肌力。我簡單講一下,第1波體驗7天,錢 給網紅,第2波599/21天,就會把日夜雙效跟代餐跑掉」, 並於109年3月6日稱:「店開了,我叫小紅書的KOL幫忙跑貨 ,這幾天流量有上來,我想辦法跑完,要不丟在那邊不是辦 法......」(見本院卷一第254頁)
 ㈡原告提出徐宇廷與被告之LINE對話(見本院卷一第255至258



頁):
 ⒈被告於107年1月15日稱:「品牌名可以用,纖活加,餅乾專 家,或纖活+你的膳食家」(見本院卷一第255頁)。 ⒉被告於107年4月2日問徐宇廷:「你當監視(編註:監事,應 為誤繕),得有1個法人1個監事,你確認一下我們再想辦法 ,因為一定得有個監事」,又於107年4月12日向徐宇廷稱: 「兄弟,你是公司監視(編註:監事,應為誤繕),你身分 證跟台胞證,影印一下」,於107年5月15日問徐宇廷:「兄 弟,監事的信息你提供一下」,徐宇廷遂提供其護照號碼( 見本院卷一第255頁)。
 ⒊被告於107年11月10日稱「亮美學(30入):經銷價600/建議 售價1680、F計畫(30入):經銷價860/建議售價2280、膠 原奶茶(10入):經銷價300/建議售價680、核彈咖啡(10 入):經銷價320/建議售價880、減肥餅乾(24入):經銷 價1700/建議售價3500,以上為臺灣區報價,不含稅金、運 費,拿貨量除了餅乾50盒,其他都100盒起訂」(見本院卷 一第256頁)。
 ⒋被告於108年5月17日稱:「房租明細出來了,連OA是65500, 沒到8萬,1個人16375」,又於108年6月7日稱:「然後辦公 室那個匯完你在群裡說好了,我不好意思催他」(見本院卷 一第258頁)。
 ⒌被告於108年6月26日稱:「兄弟,789的找時間匯一下喔,阿 楷(即金致愷)那邊在催」,徐宇廷稱:「你說8968/人那 個對嗎?」被告稱:「對喔」(見本院卷一第258頁)。 ⒍徐宇廷於109年12月18日問:「問你喔,我們最近餅乾賣完了 嗎?」被告答:「還沒,現在淘寶那邊沒什麼跑,Cindy自 己也創了個品牌,我又在廈門處理開庭的事,有人要嗎?」 徐宇廷稱:「沒欸,想要確認一下情況,因為感覺賣很久了 ,我們現在賣了多少?庫存還有幾盒啊?」被告稱:「那時 候只下1000,還2000在工廠那,我明天跟順豐要一下發了幾 單,後面幾乎沒怎麼動,挺煩的」(見本院卷一第258頁) 。
 ㈢被告提出其與原告徐宇廷之LINE對話: ⒈被告於106年12月21日稱:「我有把大概的費用列出來了。有 一些費用你也看一下,有沒有我沒算到的」。徐宇廷稱:「 好的」。被告又稱:「粉22500我們就先按這樣走,前面量 應該很小,比例你再跟我說一次,我跟研發那個說一下」( 見本院卷二第133頁)。
 ⒉被告於106年12月23日稱:「記錄一下待確認事項:⒈田中寶 用量。⒉天津帳戶確認。⒊可可研發費用先攤還是後攤。⒋餅



乾品牌費名稱及公司名稱。已確認事項:⒈餅乾1人先60(10 台幣50人民幣)週一找換匯。⒉餅乾研發5口味(1/15前出樣 品)費用已支付。⒊可可調味師及費用確認(1/7前出樣品) 費用未支付。可可費用我明天跟你爸確認完我再回你,台灣 成立公司我明天先問問律師跟財務顧問那邊有沒有必要再跟 你說,還有空姐的那個渠道我們明天聊一下,我覺得可以同 步賣,風險更小」(見本院卷二第135頁)。 ⒊徐宇廷於106年12月27日稱:「我剛剛又想到一個名字但有點 俗,纖活家」(見本院卷一第85頁)。
 ⒋被告於107年1月25日稱:「我等下登機,台灣這邊你有沒有 認識作包裝的,台灣這邊也要請廠商打樣,台灣這邊打樣時 間延誤,可能我在大陸這陣子,台灣你要先找人做盒樣出來 看一下」,徐宇廷稱:「我覺得左半邊有些餅乾替代,加一 些植物方面的圖示」(見本院卷二第171頁)。 ⒌徐宇廷於107年3月28日稱:「我有再找那個在華南賣餅乾的 人,搞不好也可以推到他的通路之類,然後之後我們有通路 後,我覺得可以找國外品牌代理進來,但就要申請公司註冊 ,我接洽好多國外公司最近,很多都沒進大陸」(見本院卷 二第137頁)。
徐宇廷於107年4月1日稱:「嗯嗯想算公司名」,被告答: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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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愷彥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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