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448號
上 訴 人 林弘仁
被 上訴人 莊洸榮(莊建明之繼承人)
莊可柔(莊建明之繼承人)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游芷淳
被 上訴人 莊運益(莊建明之繼承人)
鄭莊月梅(莊建明之繼承人)
莊運騰(莊建石之繼承人)
莊運傑(莊建石之繼承人)
莊運振(莊建石之繼承人)
莊素蘭(莊建石之繼承人)
莊黃阿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2萬7500元【計算式:(臺
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:面積合計317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
值27500元/平方公尺+(同段30-26地號土地:面積44平方公尺×
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/平方公尺)=0000000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4萬8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9307元,扣
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6442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
判費6萬2865元,爰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于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