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117號
TCDV,110,訴,117,2022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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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17號
原 告 王譽霖

訴訟代理人 林宜蓉
被 告 王俊權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
王素珍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柯王麗華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王玲玲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王玉惠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王玉貴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王玉金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王昇屏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
王薇婷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王榕薇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

王襟凱
訴訟代理人 阮啓蒼
被 告 王耿陸
王舜鐘
訴訟代理人 王錫譽
王藝臻


王薇媜

王顗淇
王秋閔

王盈亭

王鵬程
兼 上七 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懷順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王韋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列王俊權、王素珍、柯王麗華王玲玲、王玉惠王玉貴王玉金王昇屏王薇婷、王榕薇為吳嬌雲之繼承人,嗣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民事補正狀僅列被告王俊權、王昇屏吳嬌雲之繼承人,茲因當事人部分有疑義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,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李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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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