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7號原 告 王譽霖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蓉 被 告 王俊權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素珍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柯王麗華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玲玲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玉惠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玉貴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玉金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昇屏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薇婷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榕薇(即吳嬌雲之繼承人) 王襟凱 訴訟代理人 阮啓蒼 被 告 王耿陸 王舜鐘 訴訟代理人 王錫譽 王藝臻 王薇媜 王顗淇 王秋閔 王盈亭 王鵬程 兼 上七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懷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韋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列王俊權、王素珍、柯王麗華、王玲玲、王玉惠、王玉貴、王玉金、王昇屏、王薇婷、王榕薇為吳嬌雲之繼承人,嗣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民事補正狀僅列被告王俊權、王昇屏為吳嬌雲之繼承人,茲因當事人部分有疑義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1年7月19日下午4時,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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