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游穎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堯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
上訴人對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第一審判
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
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萬6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
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