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海商字,110年度,2號
TCDV,110,海商,2,2022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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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海商字第2號
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
原 告 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貞貞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
複 代理 人 王菱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德翔海運有限公司(T.S.Lines Limited)


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Kopping Reederei GmbH&Co.KG

法定代理人 Jorg Kopping Bereederungsgesellschaft mbH,Sc
hulp
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
朱祐慧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承
當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聲請人代原告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雖移轉於第三人,於 訴訟無影響。前項情形,第三人經兩造同意,得聲請代移轉 之當事人承當訴訟;僅他造不同意者,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 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原告對相對人起訴後,以其業已理賠原告,受



讓取得原告就本件貨物損害所生之一切權利,因相對人3人 均不同意其承當訴訟,乃聲請由其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。查 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將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移轉讓與聲請人,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 ,並經原告同意,此有原告出具之代位求償收據、聲請人提 出之民事承受訴訟暨縮減訴之聲明狀、民國111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二第113、115頁、第81至85 頁、第309頁)。被告雖以上開代位求償收據並非權利轉讓 書,依原文聲請人僅在貨物全部或部分全損之情形下,才有 權利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之請求權,參酌本件公證報告,本件 貨物未達全部或部分全損,故聲請人不能代位行使原告之權 利,而不同意聲請人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等語(見本院卷二 第309頁)。然兩造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乃係法 院判斷之實體事項,被告依此不同意由聲請人代原告承當訴 訟,尚非有據。揆諸首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由其代原告承當 訴訟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,自應准許,爰裁定准許由聲請人 代原告承當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李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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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細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翔海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