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建字第5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昌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19,576元,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家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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